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7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翔龍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被 告 蔣世傑 席宏淮 席宏濬 席宏江 幸光宇 陳家煌 陳家立 馮建安 馮建國 馮建民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被 告 袁惠雲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被 告 袁曉雯 袁欣 袁鑑 胡智高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被 告 胡智慧 胡智明 胡智超 陳家齊 陳家全 嚴立秋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被 告 嚴德茵 嚴德東訴訟代理人 王琴被 告 溫夢茞(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嚴從煒(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嚴從音(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被 告 且英麗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馮建中 馮建華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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