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有登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丙○○
乙○○○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三五號
訴訟代理人 李麗霞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應具狀說明系爭契約違約金之法律性質。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