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2年度,215號
CLEV,92,壢補,215,200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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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顯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
     參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柒拾玖點陸元,折合新
     臺幣肆仟柒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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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