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複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陶繼勝
陶繼剛
蘇連登
丁學賢
曾素
丁信禮
丁國倫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丁家程
被 告 吳其生
李進水
洪凰富
晁桂蘭
丁之文
陳遠蕙(即陳欽英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麗峰(即陳欽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拆除如附表1所示建物及騰空返還所占用
土地予原告國防部軍備局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3,528,954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一所示,追加部分依
追加時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至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及第2
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及給付如附表1之A欄、B欄所示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金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前段請求被告拆除如附表2所示
建物及騰空返還所占用土地予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部分,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872,00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二所示,
追加部分依追加時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
項後段、第4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及給付如附表2之A欄、B欄所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400,954
元(計算式:63,528,954元+46,872,000元=110,400,9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2,1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17,
949元,尚應補繳54,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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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建物地址 │ 占用土地 │ 面積 │ 102年1月公 │
│ │ │ │(㎡)│ 告現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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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連登│吳興街19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27 │234,432元 │
│ │26之1號 │小段428-133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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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之文│吳興街19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21 │234,432元 │
│ │26號 │小段428-131地號 │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23 │234,432元 │
│ │ │小段428-130地號 │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2 │185,000元 │
│ │ │小段428-110地號 │ │ │
├───┼──────┼──────────┼───┼──────┤
│陶繼勝│吳興街19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19 │234,432元 │
│陶繼剛│19之3號 │小段428-127地號 │ │ │
│陳欽英│ ├──────────┼───┼──────┤
│ │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6 │295,659元 │
│ │ │小段428-128地號(104│ │(104年1月)│
│ │ │年11月19日追加) │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4 │231,000元 │
│ │ │小段428-112地號(104│ │(104年1月)│
│ │ │年11月19日追加) │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10 │268,474元 │
│ │ │小段428-126地號(103│ │(103年1月)│
│ │ │年8月25日追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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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凰富│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9 │234,432元 │
│ │37弄14號 │小段428-124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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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進水│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20 │234,432元 │
│ │37弄8號 │小段428-123地號 │ │ │
│ ├──────┼──────────┼───┼──────┤
│ │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8 │234,432元 │
│ │37弄6之4號 │小段428-123地號 │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24 │234,432元 │
│ │ │小段428-122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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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桂蘭│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12 │234,432元 │
│ │37弄6之2號 │小段428-121地號 │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10 │268,474元 │
│ │ │小段428-120地號(103│ │(103年1月)│
│ │ │年8月25日追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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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其生│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37 │234,432元 │
│ │37弄4號 │小段428-116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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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學賢│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35 │234,432元 │
│曾素 │37弄2號 │小段428-115地號 │ │ │
│丁家程│ │ │ │ │
│丁信禮│ │ │ │ │
│丁國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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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面積×公告現值): │
│(27+21+23+19+9+20+8+24+12+37+35)㎡×234,432元+2㎡×│
│185,000元+6㎡×295,659元+4㎡×231,000元+(10+10)㎡×268,474│
│元=63,528,9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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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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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建物地址 │ 占用土地 │ 面積 │ 103年1月公 │
│ │ │ │(㎡)│ 告現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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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連登│吳興街19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13 │210,000元 │
│ │26之1號 │小段428-8地號(103年│ │ │
│ │ │11月18日追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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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之文│吳興街19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30 │210,000元 │
│ │26號 │小段428-8地號(103年│ │ │
│ │ │11月18日追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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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繼勝│吳興街19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12 │231,000元 │
│陶繼剛│19之3號 │小段428-106地號(104│ │ │
│ │ │年11月29日追加) │ │ │
│陳欽英│ ├──────────┼───┼──────┤
│ │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8 │210,000元 │
│ │ │小段428-105地號(103│ │(104年1月)│
│ │ │年11月18日追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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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凰富│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6 │210,000元 │
│ │37弄14號 │小段428-62地號(103 │ │ │
│ │ │年11月18日追加) │ │ │
├───┼──────┼──────────┼───┼──────┤
│李進水│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13 │210,000元 │
│ │37弄8號 │小段428-63地號(103 │ │ │
│ │ │年11月18日追加) │ │ │
│ ├──────┼──────────┼───┼──────┤
│ │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20 │210,000元 │
│ │37弄6之4號 │小段428-63地號(103 │ │ │
│ │ │年11月18日追加) │ │ │
├───┼──────┼──────────┼───┼──────┤
│晁桂蘭│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14 │210,000元 │
│ │37弄6之2號 │小段428-63地號(103 │ │ │
│ │ │年11月18日追加) │ │ │
├───┼──────┼──────────┼───┼──────┤
│吳其生│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50 │210,000元 │
│ │37弄4號 │小段428-63地號(103 │ │ │
│ │ │年11月18日追加) │ │ │
├───┼──────┼──────────┼───┼──────┤
│丁學賢│吳興街220巷 │臺北市信義區三星段二│ 56 │210,000元 │
│曾素 │37弄2號 │小段428-63地號(103 │ │ │
│丁家程│ │年11月18日追加) │ │ │
│丁信禮│ │ │ │ │
│丁國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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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面積×公告現值): │
│(13+30+8+6+13+20+14+50+56)㎡×210,000元+12㎡×231,000│
│元=46,8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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