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77號
TPDM,106,附民,177,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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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林采蓮
被   告 醫躍股份有限公司
      張俊堂
      吳團宗
      金丞廷
      蔡昭芬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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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醫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