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6年度,34號
TPDM,106,訴緝,34,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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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昕穎(原名謝菁菲)
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昕穎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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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