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瑤
被 告 騏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升
原名陳蔚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 豫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李 德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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