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2年度,444號
FSEV,92,鳳簡,444,200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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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四四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零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貳仟柒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壹
  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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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