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銘桂
選任辯護人 洪志文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0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銘桂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