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2年度,798號
FSEV,92,鳳小,798,2003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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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七九八號
  原   告 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送達代收人 史律法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復經調解不成立,
  應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佰
  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佰壹拾參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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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