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82號
TPDM,106,訴,282,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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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增忠(已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8267號、106 年度偵字第9068號、106 年度偵字第8430號、
106 年度偵字第9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增忠業已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死亡 ,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6 年度相字第501 號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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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