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1764號
KSEV,92,雄簡,1764,200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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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七六四號
  原   告 乙○○○住新竹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
     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萬參仟壹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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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