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56號
TPDM,106,自,56,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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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56號
自 訴 人 WELLDON HOLDINGS CO.,LID
代 表 人 賴茂彬
兼 自訴人 賴昇濱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阮盈銘等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WELLDON HOLDINGS CO.,LID、賴昇濱前於民 國106年4月28日以被告陳明宏、聶志成、阮盈銘等人涉犯刑 法第342條第1項、同法第215 條之背信、業務登載不實等罪 而提起自訴,並出具刑事委任狀委任徐豐益律師為本件自訴 代理人,然自訴人WELLDON HOLDINGS CO.,LID、賴昇濱嗣於 同年8 月18日具狀解除上開委任,有卷附刑事陳報狀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一第37頁),自此本件自訴已無委任律師續行 訴訟,其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應由自訴人依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 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文家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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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