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2年度,359號
FYEV,92,豐簡,359,2003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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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五九號
  原   告 甲○○○○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宗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
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貳仟玖佰參拾肆元折合新
臺幣捌仟捌佰零貳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柒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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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