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送達代收人 黃光銘
一、原告與被告天兵實業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反訴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九萬五千一百三十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三百四十九元,折合新臺幣一千零四十七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天兵實業有限公司及原告公司之登記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中 華 ?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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