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2年度,144號
FYEV,92,豐小,144,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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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英浩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久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宗景工程有限公司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 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票號0000000號,以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為付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六萬三千八百元之支票一紙,並經由被告甲○○背書,詎 原告於年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原告屢次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 文義負責;發票人及背書人均應擔保付款;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 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請求及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 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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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浩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