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欽
訴訟代理人 邵怡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詳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下同)四 十四萬五千元之支票四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爰本 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對被告抗辯則以:被告與伊分別令於九十 年一月二十九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四月一日訂立三個獨立之買 賣契約,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伊購買機器三台,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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