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37號
TPDM,106,聲,2137,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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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37號
異 議 人

受 刑 人 蔡光治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之函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聲他260字第106000
0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書所載。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係以受刑人對於檢察官 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本件聲請 人異議意旨主張臺灣高等法院應撤銷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之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自為准許停止執行之 處分云云,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聲他260字第1060 00021號函文並非就異議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確定裁判之 執行指揮所生之處分,是異議意旨並非對執行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認有何違法、不當之情形,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於本案亦非執行機關。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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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