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92年度,104號
HUEV,92,虎簡,104,2003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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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華豐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右為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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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