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58號
TPDM,106,聲,2058,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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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書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書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黃書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 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提 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2 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370 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 年度審簡字第6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 、㈡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278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 度審簡字第2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㈢、㈣ 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3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 於民國105 年9 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 二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15日核准 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 179595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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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