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嘉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目 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 ,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2280 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9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又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 簡字第2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復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11 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 度上易字第26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末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313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②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確定,與③、④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 0228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