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54號
TPDM,106,聲,2054,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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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才基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才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才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 年,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6150 號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 年9 月15日法授 矯字第1060180615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106 年9 月7 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可稽 ,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 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 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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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