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639號
KSDV,92,訴,1639,200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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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詹貯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胡宜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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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