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黃麗香
訴訟代理人 陳君寶
被 告 華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家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新竹臺灣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路六十一巷三十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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