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24號
TPDM,106,聲,202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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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4
被 告 即
聲明異議人 詹大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66號
),不服本院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刑事聲明異議補充理 由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 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應就異議裁定之,係由該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所屬合 議庭裁定之(臺灣高等法院98年4月分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 研討會決議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狀固指稱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審判期日 勘驗過程中,並未說明光碟片數、起迄時間及相關影音來源 云云。然本院於上開審判期日筆錄,業就當庭所勘驗之光碟 名稱、檔案內容、起迄時間為何等事項,記載綦詳,此有本 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6號卷第41頁 背面)。是被告此部分異議,顯無理由。
四、至聲明異議狀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一樓大廳及 木柵派出所內監視器錄影系統應僅能錄影,並無錄音功能, 是本院於106年8月25日審判期日所勘驗之錄影畫面,乃自告 訴人朱正榮密錄器剪接翻錄所製,故無證據能力云云。然上 開密錄器錄影光碟,業經本院當庭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 (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6號卷第41頁背面至第58頁背面) ,且就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業經本院於106年度易字第366號 判決理由中加以認定並敘明理由。而聲明異議狀另指稱本院 並未勘驗木柵派出所監視器錄影光碟、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 務所105年6月6日北市文戶行字第10530603200號函文所檢送 之105年5月27日5號櫃臺前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云云。惟查 ,上開木柵派出所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 25日審判期日當庭勘驗,且於勘驗後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 (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6號卷第58頁背面至第59頁);而 前揭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函文所檢附之光碟,業經檢察官於偵 查中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764號卷第32頁),且經本院於106年 度易字第366號判決理由中認有證據能力。又聲明異議狀



指本院於106年8月25日審判期日勘驗筆錄所載:「你要比三 小(臺語)」、「他媽的,有這種…(語句模糊)」、「他 就他媽的,有這種…(語句模糊)」等文字,與事實不符云 云。然此部分係被告就本院前揭勘驗結果所為之意見陳述, 尚難認本院於前揭審判期日所行勘驗之證據調查程序有與前 揭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何相違。綜上,被告所為上開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許泰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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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