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三號
上 訴 人 觀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清輝
右上訴人與黃創昇、黃蔡秀鸞、黃創立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四六三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