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4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106年9 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01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 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5月,且本院為該等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3296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而受刑人於105年3月 9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後,於106年9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 核准假釋,上開案件應執行刑期之終結日原為107 年5月8日 ,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屆滿日為107年4月18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核 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