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995號
TPDM,106,聲,1995,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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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明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明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姜明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提出本 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訴字第5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共2 罪、有期徒刑1 年10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 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 簡字第2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 之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4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8 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上 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3年2月7日送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 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007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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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