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991號
TPDM,106,聲,1991,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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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舜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舜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舜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8 月、4 月、 1 年,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 刑3 年8 月,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審 訴字第253 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 年9 月8 日法授 矯字第1060176566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106 年8 月3 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可稽 ,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 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 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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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