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587號
KSDM,92,訴,1587,2003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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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六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犯罪事實等;㈡提出足資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到院。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明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 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 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人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準私文書罪,以及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罪嫌,惟綜觀本件起訴書,並無任何如附表一、二、三所 示被告確有犯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犯罪事實之記載;又公訴人就被告所 涉犯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嫌之證據,除告訴人劉婷琪侯麗卿之指訴外,僅以被 告無法舉出其所稱林太太、陳太太等人之真正姓名年籍資料,即擬制推認被告確 有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行,而未提出其他相關足資證明被告犯詐欺罪及偽造文書 罪犯行之證據,亦有違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三一號、三十年上字第一 八三一號及同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六號判例之意旨,自有裁定命予補正之必 要。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一: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會之互助會┌────────────┬───────────────────┐
│原起訴書記載事項 │應補正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
├────────────┼───────────────────┤
│虛構林太太、陳太太等十三│究係於何時、何地、虛構何十三名會員?又│
│名會員,致使劉婷琪、侯麗│係以何種方式,致使劉婷琪侯麗卿陷於錯│
│卿陷於錯誤 │誤,而於何時,交付若干款項?而其他活會│
│ │會員是否亦遭被告以同樣之方式,詐欺得款│
│ │?若被告係以冒標之方式詐欺,則其係究於│
│ │何時、何地、以若干金額冒標何互助會會員│




│ │之互助會?而冒標之時,互助會活會會員尚│
│ │有何人?合計當時尚有幾個活會會員?活會│
│ │會員是否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交付金額│
│ │為若干? │
└────────────┴───────────────────┘
附表二: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日起會之互助會
┌────────────┬───────────────────┐
│原起訴書記載事項 │應補正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
├────────────┼───────────────────┤
│虛構林太太、陳太太等共六│究係於何時、何地、虛構何六名會員?又其│
│名會員,致使劉婷琪、侯麗│係以何種方式,致使劉婷琪侯麗卿陷於錯│
│卿陷於錯誤 │誤,而於何時,交付若干款項?而其他活會│
│ │會員是否亦遭被告以同樣之方式,詐欺得款│
│ │?若被告係以冒標之方式詐欺,則其係究於│
│ │何時、何地、以若干金額冒標何互助會會員│
│ │之互助會?而冒標之時,互助會活會會員尚│
│ │有何人?合計當時尚有幾個活會會員?活會│
│ │會員是否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交付金額│
│ │為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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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五日起會之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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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起訴書記載事項 │應補正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
├────────────┼───────────────────┤
│虛構數名會員,致使劉婷琪│究係於何時、何地、虛構幾名會員?又其究│
│、侯麗卿陷於錯誤 │係以何種方式,致使劉婷琪侯麗卿陷於錯│
│ │誤,而於何時,交付若干款項?而其他活會│
│ │會員是否亦遭被告以同樣之方式,詐欺得款│
│ │?若被告係以冒標之方式詐欺,則其係究於│
│ │何時、何地、以若干金額冒標何互助會會員│
│ │之互助會?而冒標之時,互助會活會會員尚│
│ │有何人?合計當時尚有幾個活會會員?活會│
│ │會員是否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交付金額│
│ │為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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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