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895號
TPDM,106,聲,1895,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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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堅
具 保 人 黃世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51 號、106 年度執字第49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世福因被告莊志堅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繳納現金(收據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 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被告莊志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於105 年12月7 日指定保證金3 萬元,並由具保人黃世 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972 號判處有期 徒刑6 月、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上開 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檢署105 年12月7 日刑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在卷足 憑。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有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 紙、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 份、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參以 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 告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北地檢署106 年7 月6 日北檢泰投 106 執4990號通知書及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為憑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 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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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