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1295號
KSDM,92,易,1295,200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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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
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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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