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弘明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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