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О九號
原 告 留錦秀
原告兼右一人
法 定 代理人 丁○○
共 同 戊○○律師
訴 訟 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甲○○
右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九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乙、被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伊並未駕車肇事導致被害人黃建生死亡,並無負賠償責任之必要 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再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