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92年度,18號
KSHV,92,勞上易,18,2003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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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一八號
   被 上訴 人 甲○○
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被上
訴人於原審為訴之變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六百二十一萬元,應徵裁判費為六萬八千三百十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勞工法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鄭月霞
~B3   法官 徐文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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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