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工資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92年度,3號
KSHV,92,勞上,3,200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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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亦泉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上 訴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工資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勞訴字第五七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B2法   官 李炫德
~B3法   官 謝肅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素珍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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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亦泉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