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六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三九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甲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許,因毒癮 發作,至案外人郭國課住處欲向其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惟遭郭國課所拒,詎 心生不滿,明知郭國課未曾向其販賣毒品,竟意圖使郭國課受刑事處分,於九十 一年二月二日,因騎乘竊得之贓車為警查獲詢問時,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警員張岳松虛構郭國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伊之事實,而向該管甲務員誣 告郭國課販賣毒品,致郭國課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乙○○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即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自白上情不諱,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一百六 十九條之誣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誣告罪之成立,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 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因甲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他人之 陳述,縱其陳述涉於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 告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九二五號、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五七四 號判例參照)。
三、甲訴人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無非以被告乙 ○○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誣告之犯行,辯稱: 是警察要伊供出販毒者,伊才供出郭國課,且郭國課確實有販賣十餘次海洛因毒 品給伊,朱國明也曾幫伊向郭國課買過毒品,因郭國課在羈押室時毆打伊,並恐 嚇說若被判有罪,要讓伊好看,伊才在偵查中翻供說是誣陷郭國課云云。四、經查被告係於九十一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許,因騎乘竊得之WYV─三五六 號輕型機車,行高雄縣林園鄉○○村○○路一三四巷二十四號前為警查獲,並在 其口袋起出注射針筒一支,嗣被帶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製 作警訊筆錄之事實,業經被告於原審調查中供陳在卷,而被告係因警察訊問其毒 品購自何人,始供出郭國課等情,業經證人即查獲員警張岳松於原審調查中具結 證稱:查獲被告時,在他的口袋發現已使用過的針筒,就問他是否使用毒品,他 說有,又問他跟何人買,被告說係向郭國課購買的等語甚詳(見原審九十一年七 月十二日訊問筆錄),並有內容為「˙˙(問:警方在你身上外套,由你自行拿 出來之針筒是作何用途?那支針筒是我用來注射毒品海洛因之工具。˙˙˙(問 :你所注射的毒品海洛因是向何人購買?我使用之毒品是向一男年約四十三歲綽
號叫「柯仔」買的˙˙˙」之警訊筆錄可資佐證(見偵查卷第十四頁),足見被 告係因警察訊問其施用毒品犯行而陳述事件始末,其目的在交代其毒品來源,並 非對郭國課提出告發,揆諸前開判例,縱其陳述涉於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 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係因騎乘贓車為警攔檢查獲並起出注射海洛因用之針筒一支 ,因警員訊問而為不利證人郭國課之陳述,警局主動調查認郭國課涉有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非被告對 證人郭國課提出告發,是以,縱其上開陳述不實,惟並無使證人郭國課受刑事或 懲戒處分之意思,即無誣告之故意,顯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犯罪構成要件有 間,尚難以該罪論處。此外又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甲訴人所指 之犯行,應認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則原審所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當 。甲訴人上訴意旨,仍執:被告於警訊時供述係向證人郭國課購買毒品,嗣於偵 查中仍堅稱毒品係向證人郭國課所購買,惟事後翻異前詞改稱非向人郭國課買的 ,足見被告雖係於警方詢問其毒品來源時,而供稱係向人郭國課買的,惟其堅詞 指述證人郭國課販賣毒品,於偵查中仍指述綦詳,顯係基於誣告之犯意,而為申 告,並非單純因警方訊問而為他人不利之陳述,原審以被告並無誣告之犯意,為 被告無罪之判決,顯有違誤等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黃建榮
法官 謝宏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梅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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