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475號
TNHM,92,上訴,475,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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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五號   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 ○
   選任辯護人 謝 依 良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九一○五號,及併案案號:同上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五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盜版CD音樂、影音光碟片、投錢筒壹個、新台幣玖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明知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交付其陳列及販售如附表一所示CD音樂光碟 片,均係未經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滾石公司)、魔岩 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魔岩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華納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華公司)、豐華唱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茂 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艾迴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藝百代公司)、博 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德曼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新力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研公司)等多家 音樂公司授權;如附表二所示CD音樂光碟片,係未經著作權人貴族唱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貴族公司)之授權;如附表三所示影音光碟片係著作權人得利 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得利公司)之授權,而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擅自重 製之盜版物品,竟基於常業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 同年九月一日,在臺南市○○路○段二八六號擺設地攤,以每片光碟片新台幣( 下同)一百元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恃此為主要生活之資。嗣於九十一 年九月一日十二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盜版CD音樂光碟片 八百五十八片(其中侵害著作權者,為附表一之五四八片及附表二之十六片)、 影片光碟九十四片(其中侵害著作權者,為附表三之三十片)、投錢筒一個及販 賣所得二百元。
二、丁○○於上開案件經警查獲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仍不知悔改,復於 九十二年二月九日,明知綽號「小高」年籍姓名不詳成年男子於台南市○區○○ 路一段二八六號前攤位上所擺設販賣如附表四所示CD音樂光碟片,亦屬未經著 作權人滾石公司、魔岩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豐華公司、福茂公司、環球 公司、艾迴公司、科藝百代公司、博德曼公司、新力公司、華研公司及阿爾發音 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爾發公司)等多家音樂公司授權,而由不詳姓名年



籍之人所擅自重製之盜版物品,竟承上開常業之犯意,並與「小高」基於犯意聯 絡,為綽號「小高」擺設攤位,而以每片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 牟利,再收取每日一千元之薪資,並恃此為主要生活之資。嗣於同日十三時許為 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盜版CD音樂光碟片四百四十七片及販賣盜版CD 音樂光碟片所得七百六十元。
三、案經滾石公司、魔岩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豐華公司、福茂公司、環球公 司、艾迴公司、科藝百代公司、博德曼公司、新力公司、華研公司、貴族公司及 阿爾發、得利公司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矢口否認有常業著作權法犯行,辯稱:第一次販賣,僅 受僱一不詳姓名男子,按日收取報酬一千至一千五百元,非以每片光碟片一百元 價格販賣牟利,恃此為生活之資;另第二次販賣,僅因「小高」有事暫時離開, 幫忙代為照顧攤位,未從「小高」處獲得報酬,並無以之為常業云云。二、前揭被告販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犯罪事實,迭 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戊○○、乙○○、甲○○等人所指訴 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音樂光碟、影音光碟九十四片、投錢筒、販賣 所得及查獲時之現場照片數幀在卷可資佐證,復有提出被侵害著作權之相關證件 清冊在卷可參,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雖未供承販賣如附表一 至四所示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係以何價格販入,獲利多少,然被 告以之擺設販賣,顯係有利可圖,否則不會甘冒被抓判刑之風險,足見被告有營 利之意圖甚明。另被告第一次被查獲之事實,被告於警訊時雖供稱:受僱一名不 詳姓名之男子云云,然隨後供稱:不知道老闆年籍資料及姓名,無法聯絡云云, 於偵查中再供稱:老闆從未打電話給我云云,顯不合常情,蓋被告既受僱於他人 ,豈會不知受僱老闆之姓名、連絡電話,否則如何與受僱老闆連絡交貨、點貨及 取得報酬事宜,且被告於警訊已供明:(第一次被查獲)販賣之盜版音樂光碟及 影音光碟是以每片一百元價格賣出等語,足見被告所辯:受僱一不詳姓名男子, 按日收取報酬一千至一千五百元,純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應係被告自已販賣 足明。被告再辯稱:第二次販賣,僅因「小高」有事暫時離開,幫忙代為照顧攤 位,未從「小高」處獲得報酬云云,然被告於警訊時供稱:一天薪資一千元云云 ,且第二次被查獲販賣之地點與第一次被查獲販賣之地點,均在台南市○區○○ 路一段二八六號前,同一地點,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三、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為職業並恃以維生,乃以犯罪不法所得為其主要生 活依據之客觀事實為必要,並恃以為生。本件被告販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盜版C D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二次販賣地點均在台南市○區○○路一段二八六號 前,販賣方式均以每片光碟片一百元價格販售,而被告因係到台南找工作,經人 介紹從事此販賣光碟片之工作,為被告於原審供述在卷,足證其係以此維生,而 以之為常業。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 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



罪。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事實,雖未據起訴書載及,惟與已載及部分有實質上一罪 關係,自得併予審理。被告與與綽號「小高」不詳姓名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同一時地,以一常業行為而侵害多家公司之 著作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審因予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第一次雖然查獲扣案盜版CD音樂光碟片八百五十 八片、影片光碟九十四片,然經告訴權人表示提出告訴者,CD音樂光碟片僅五 百六十四片(即附表一所示五四八片、附表二所示十六片),影片光碟僅附表三 所示三十片,原判決未予區分,全部予宣告沒收,洵有違誤。㈡被告第一次販賣 被查獲時,供稱受僱一名不詳姓名男子,原判決雖認定為被告販賣,然未說明理 由,亦有理由不備之疏漏。㈢原判決認被告有營利,然未說明所憑證據及理由, 亦有不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常業犯罪,雖無足取。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屬 無法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性、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 承態度良好及侵害著作權,嚴重損害國際形象,於案件審理中不知悔改,一再犯 案不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非法重 製光碟、投錢筒一個,或為被告所有,或為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販賣所 得二百元及七百六十元亦為被告所有或共犯所有之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一併宣告沒收。第一次查獲扣案 盜版CD音樂光碟片八百五十八片、影片光碟九十四片,其中有提出告訴者僅附 表一、二所示五百四十六片及附表三所示三十片部分,超過部分未據提出告訴, 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辯護人雖提出被告之父診斷證明書、母離職證明書、兄診 斷證明書及戶口名簿請求緩刑宣告,惟被告於第一次販賣為警查獲,在原審審理 中,仍不知悔改,再行販賣犯案,顯未有悔意,本院認為不宜為緩刑之諭知。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 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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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CD名稱: │ 數量(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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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許紹洋專輯等 │ 五一 │
├────┼────────────────┼───────────┤
│二 │ 江美琪再一次也好等 │ 八三 │
├────┼────────────────┼───────────┤
│三、 │ 孫燕姿Leave等 │ 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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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曾寶儀八號風球等 │ 三六 │
├────┼────────────────┼───────────┤
│五、 │ 陳曉東從未忘記等 │ 四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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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蘇永康專輯等 │ 四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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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吳宗憲愛讓一切都對了等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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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許志安我還能愛誰等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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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陳綺貞吉他手 │ 十 │
├────┼────────────────┼───────────┤
│十、 │ 李汶愛情海等 │ 八二 │
├────┼────────────────┼───────────┤
│、 │ S.H.E美麗新世界等 │ 四二 │
├────┼────────────────┼───────────┤
│、 │ 信樂團專輯等 │ 三九 │
├────┼────────────────┼───────────┤
│ │ 合 計 │ 五四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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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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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CD名稱 │ 數量(片) │
├────┼─────────────┼──────────────┤
│一 │ 手機廣告首部曲 │ 四 │
├────┼─────────────┼──────────────┤
│二 │ 水晶鋼琴韓劇最優精選篇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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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水晶鋼琴西洋情歌最優精選篇│ 四 │
├────┼─────────────┼──────────────┤
│四 │八十週末花俏連續舞曲 │ 一 │
├────┼─────────────┼──────────────┤
│ │合 計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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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 影片名稱: │ 數量(片) │
├───┼──────────────┼──────────────┤
│一、 │ 關鍵報告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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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法正義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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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神鬼認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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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小馬王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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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鬼水怪談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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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星際戰警2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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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一家之鼠2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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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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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