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364號
TPDM,106,簡,2364,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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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水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9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水吟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水吟暢達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0 段0 號4 樓421 室,下稱暢達公司)之董事,亦為商業會計 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黃水吟明知暢達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予嘉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嘉緯公司,無實際經營業務行為 )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 所示開立日期,在不詳處所,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暢達公司 之銷項發票共計23紙,發票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439萬 8,256元,並均於開立後提供與嘉緯公司供作進項憑證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水吟於偵查中自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 度偵字第9955號卷〈下稱偵卷〉第180 頁正反面、第196 頁 正反面)。
誠聚行有限公司(下稱誠聚行公司)、全宇商業機器有限公 司(下稱全宇公司)說明書(偵卷第11頁正反面)。 ㈢暢達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偵卷第12頁至第17頁)。 ㈣發票影本23紙(偵卷第22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 ㈤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偵卷第116 頁正面 至第119 頁反面)
㈥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卷第109 頁正面至第 115 頁反面)
㈦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暨委託書(偵卷第156 頁至第15 7 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1號、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 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 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 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本 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 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 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 、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 人。」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包含前揭商 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填製上揭不實會計 憑證即統一發票,依上開說明,無庸再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則其交付不實統一發票與嘉緯公司虛偽申報營業稅 ,亦不另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嘉緯公司乃誠聚 行公司、全宇公司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所成立之公司,並無 實際經營業務行為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緝審查四科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卷第7 頁至第10頁)、上開誠聚行公 司及全宇公司說明書在卷可查,則嘉緯公司本無銷售行為而 無須繳納營業稅,被告開立不實發票之犯行並未導致嘉緯公 司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庸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併此敘明。
㈡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相同方式接續開立如附表所示同一買 受人之不實發票,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 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由於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接續犯 ,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商業負責人,明知 統一發票為重要會計憑證,仍故意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紊亂 商業會計制度,危害政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 誠屬不該,惟本院念及其所開立發票銷售金額,相較實務上 一般虛偽開立發票案例尚非甚高,且其並未造成逃漏稅捐之 結果已如上述,犯罪情節較輕,並斟酌因被告坦承犯行,且 已知所悔悟,是其犯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自陳職業仍為暢達公司負責人( 偵卷第196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 條第2 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 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 由參照)。而修正後刑法增訂第38條之1 第1 項固然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惟查,本案卷內並無被告確有犯罪所得之 相關證據,檢察官亦未就此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自無從認被 告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是本案尚無須就被告犯罪所得 部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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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名稱(買受人)│開立日期 │發票張數│銷售額 │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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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3月9日 │ 1張 │22萬7,600元 │L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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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3月19日 │ 1張 │4萬8,000元 │L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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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3月29日 │ 1張 │25萬4,135元 │L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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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4月15日 │ 1張 │21萬2,500元 │L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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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4月27日 │ 1張 │5萬5,850元 │L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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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5月10日 │ 1張 │21萬8,710元 │M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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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5月20日 │ 1張 │1萬5,700元 │M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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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5月28日 │ 1張 │26萬2,510元 │M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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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6月2日 │ 1張 │23萬7,600元 │M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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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6月14日 │ 1張 │21萬3,940元 │M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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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6月25日 │ 1張 │5萬6,000元 │M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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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7月8日 │ 1張 │21萬4,500元 │N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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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7月22日 │ 1張 │5萬5,900元 │N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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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8月6日 │ 1張 │25萬900元 │N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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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8月16日 │ 1張 │22萬955元 │N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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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8月25日 │ 1張 │5萬2,850元 │N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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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9月13日 │ 1張 │31萬590元 │P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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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9月28日 │ 1張 │24萬4,750元 │P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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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0月18日│ 1張 │25萬3,650元 │P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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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1月11日│ 1張 │28萬3,370元 │Q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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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1月26日│ 1張 │25萬4,076元 │Q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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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2月10日│ 1張 │21萬9,040元 │Q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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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2月16日│ 1張 │23萬5,130元 │Q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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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23張 │439萬8,2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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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聚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