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92年度,130號
TCHV,92,上,130,200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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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永太
  被上訴人   亞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先位聲明:被上訴人乙○○亞國機電有限公司(下簡稱亞國公司)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六○○KW即如被上訴人台灣帝凱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帝凱公司)報價 單所載之發電機及其附件(下稱系爭發電機),倘原物無法給付,應易為給付價 金新台幣(以下同)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及被上訴人亞國公司自民國 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被上訴人乙○○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備位聲明: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系爭發電機,倘原物無 法給付,應易為給付價金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及均自八十六年三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㈠、按動產物權讓與之生效要件為合意及交付,川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川普 公司)以移轉系爭發電機所有權之意思,將系爭發電機交付上訴人,並經上訴人 於工地受領,上訴人即取得系爭發電機所有權。又所謂「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 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係指債務關係未消滅,債務人仍負給付義務 ,並不影響物權移轉之效力。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陳稱:上訴人將系爭發 電機放置於被上訴人亞國公司,上訴人亦主張將系爭發電機交由被上訴人亞國公 司保管,是故系爭動產已完成物權移轉之交付受領行為。再者,川普公司雖未依 債務本旨為給付,惟川普公司將系爭發電機交付予上訴人,即有移轉所有權之意 思,上訴人仍受領系爭發電機,斯時即取得所有權,嗣後雖再與川普公司解決雙 方債務問題,亦不影響物權移轉之效力,至被上訴人帝凱公司與川普公司之間,



是否有附買賣關係存在非上訴人所能得知,不得對抗善意之上訴人,若然川普公 司交付系爭發電機係出於錯誤,亦應由川普公司撤銷,請求返還,否則上訴人仍 保有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
㈡、保管契約並非要式契約,不需做成書面,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已證稱:「 上訴人將系爭發電機放置於被上訴人亞國公司」,可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國公 司間確實存在保管契約,否則被上訴人亞國公司豈可從工學路工地將系爭發電機 載回?若然被上訴人亞國公司無保管之意思,又怎會將上訴人所有之系爭發電機 載回公司置放?被上訴人亞國公司、乙○○雖稱:因無處放置系爭發電機,遂協 議放置於被上訴人帝凱公司,並未允諾保管。惟據被上訴人乙○○於刑事案件時 陳稱:「他交付之機械由我保管八十三年六月,‧‧因為川普那台沒地方放,就 給我們公司保管,因為亞國公司也沒有地方放,然後就將機械放在甲○○那裡保 管。」「是委託亞國公司保管,不是我保管。」;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陳 稱:「六○○仟瓦發電機是‧‧,原告後來向亞國購買一二○○仟瓦發電機,六 ○○仟瓦無處放置,就交給亞國,亞國交給本公司放置。」,即證明亞國公司及 乙○○確實曾保管過系爭發電機,嗣後才轉送到被上訴人帝凱公司,並非直接由 工地載到帝凱公司,據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於原審之陳述及乙○○於刑事 案件時之陳述,洵證保管契約確係存在。卻趁被上訴人亞國公司及乙○○將系爭 發電機交予其保管之際,將系爭發電機出賣,顯然非善意,且不當得利。㈢、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 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論被上訴人亞國公司、乙○○是否有允諾保管,據其供詞 ,上訴人確實要求保管,若被上訴人無受領系爭發電機之意思,何須將系爭發電 機交他人保管,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亦知川普公司已將系爭發電機交付上 訴人,縱使其與川普公司有附條件買買,亦已喪失所有權,竟於接受亞國公司轉 寄藏後將系爭發電機出售,乃屬不當得利,自應負返還之責任。㈣、退步言,即使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之所有權,上訴人因川普公司移轉占有而善意 占有系爭發電機,亦受到法律的保護,隨後將系爭發電機交由被上訴人亞國公司 及乙○○保管,是為間接占有人,上訴人之占有受有法律善意取得之保護。另民 法第九百五十條規定盜贓遺失物之返還,通說認為該項償還價金之規定,乃同時 賦予買得人償還價金之請求權,此乃基於保護善意取得人之立場,顯見即便是盜 贓或遺失物,占有人係因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情形買得者,買得人仍得請求價金 ,如拒絕償還價金,買受人得請求返還標的物,實務上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 字第二四二二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遑論系爭發電機並非盜贓遺失物,被上訴人 帝凱公司未償還其價額,不得請求回復所有物,上訴人自得請求返還系爭發電機 或償還價額。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被上訴人亞國公司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㈠、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被上訴人亞國公司於原審時嚴詞否認受上訴人寄託保管系爭發電機等 情,上訴人就寄託保管契約成立之事實,自應依上開規定負舉證責任。㈡、本件被上訴人乙○○於本件相關刑事案件中供稱:因川普公司交付之發電機不合 用,故自訴人(即上訴人)另向亞國公司購買一二○○KW發電機組,亞國公司 交貨後,因前開川普公司交付上訴人之發電機組無處放置,故將之交給亞國公司 保管,因亞國公司亦無處放置,因該機組原係川普公司向帝凱公司購買,故經上 訴人同意後始將該機組交由被上訴人甲○○保管。查被上訴人係於八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始獲經濟部核准設立,與上訴人並無業務往來,被上訴人乙○○所稱上 揭情事之時間是八十三年六月間,其時被上訴人亞國公司尚未成立,不可能受託 保管系爭發電機組,足證乙○○所述不實。
三、證據:引用原審立證方法。
貳、被上訴人台灣帝凱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部分: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㈠、上訴人提起本件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其起訴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駁回上訴人對後位被 上訴人之請求,按參見學者楊建華所著「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一)」,主觀的 預備訴之合併,對於後位被告之地位有不安定之虞,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 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於一被告部分上訴時,無從使其效力及於其他被告, 問題仍難解決,如認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必要共同訴訟之規 定,又因先後位被告利害關係並不一致,亦有困難,就現行法之規定,尚難承認 此種訴訟型態。是對後位被上訴人部分,應以其起訴與否,係在不確定狀態,認 其起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裁定駁回上訴人對後位被上訴人之訴,又上訴人對系爭發電機 之請求,為「特定之債」,非「種類之債」,是上訴人聲明請求交付「被上訴人 報價單所載之發電機及附件」云云,其請求亦顯無理由。㈡、上訴人並未享有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按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變動者,須當事 人間有動產物權變動之意思表示,以及「交付」之行為,始能發生效力,查上訴 人係向川普公司購買一二○○KW發電機,川普公司卻交付與買賣標的不符之系 爭六○○KW發電機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在標的物根本不符之情形下 ,上訴人與川普公司間自未達成「物權變動之合意」。又川普公司交付系爭標的 不符發電機之地點非在上訴人公司,亦無上訴人職員予以受領之事實,自亦無「 交付」之事實。上訴人苟主張已為交付者,應就交付之時間、地點、人員予以舉 證,證明確有交付及受領之事實。至上訴人諉稱伊係委託亞國公司保管云云,實 則為上訴人拒絕受領,上訴人並進而改向亞國公司購買發電機。蓋上訴人苟非拒 絕受領,同意債之內容更改為六○○KW願意受領系爭發電機者,上訴人何以長



達八年對系爭發電機不聞不問?又何以提起刑事詐欺自訴?參見最高法院三十一 年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 力,為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明定。物之交付義務人所提出交付之物與契約訂定 之內容不符者,不得謂為依債務本旨之提出,自不生提出之效力,債權人拒絕受 領,即不負遲延責任。」,川普公司交付內容不符之發電機,且上訴人拒絕受領 ,無物權移轉之合意,亦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上訴人未享有所有權。㈢、退步言之,不論上訴人是否已取得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被上訴人「善意取得」 系爭發電機,有權處分系爭發電機。查系爭發電機最初係由川普公司以川大消防 器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大公司)名義向被上訴人所購買,有鑑於系 爭發電機買賣價金達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七百五十元,然川普公司僅給付百分之二 十之訂金,特於買賣合約書第五條約定:「甲方兌清乙方發電機全部價款後,其 產權始移轉甲方,如甲方未依合約第一條第4項約定付款時,經催告而甲方仍未 能如期履行者,乙方得逕行解約,收回其已安裝之發電機及其附件,‧‧」,是 為附條件買賣契約。嗣川普公司取得系爭發電機後,未依約給付尾款,後經亞國 公司副總經理乙○○告知該組發電機放置伊公司,被上訴人覺得事有蹊蹺,再三 向川普公司催討尾款,川普公司因無法給付尾款,同意與被上訴人解除契約,被 上訴人退還訂金,川普公司則返還系爭發電機,至於川普公司與上訴人間之買賣 糾葛詳情,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從未有何聯繫,被上訴人並不知悉,為善意受讓人 ,此可見上訴人起訴狀所載:「‧‧乃於八十三年六月間委託由被告亞國公司保 管於公司內,時大都與任亞國公司副總經理之被告乙○○接洽,詎上開被告二人 未得原告同意,擅將系爭電機組轉託被告甲○○在其任董事長之被告帝凱公司處 保管」,上訴人亦自承未曾與被上訴人有任何聯絡,惟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為「 轉保管人」云云,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係基於解除契約而取回系爭發電機。尤 查上訴人自承系爭發電機確由亞國公司現實占有,上訴人自始即無將系爭發電機 取回使用之意思,其外在表徵無以得見上訴人對系爭發電機有何權利,反而足使 他人相信上訴人有拋棄之意思,則上訴人與川普公司間之買賣糾葛,被上訴人並 不知悉,為善意取得,受占有之保護,有權處分系爭發電機。㈣、查系爭發電機係由川普(大)公司返還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非受領自上訴人, 而承前所述:①、被上訴人與川普(大)公司間係成立附條件買賣契約,被上訴 人在川普(大)公司未付清價金前,仍保有所有權,姑不論該附條件買賣契約是 否得對抗第三人,但在被上訴人、川普(大)公司間仍發生拘束力。②、被上訴 人與川普(大)公司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基於債權解除契約之效力,川普(大 )公司負有返還系爭發電機之義務。是在被上訴人與川普(大)公司間,被上訴 人基於「債」之關係,有權自川普(大)公司受領系爭標的物,被上訴人並非「 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無不當得利可言。至於上訴人主張其始為所有權人, 川普公司無轉讓權云云,上訴人亦應向川普公司求償,被上訴人既基於「債」之 關係本有權請求川普(大)公司返還系爭發電機,即無不當得利可言。三、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補提存證信函影本一 份,被上訴人乙○○補提合約書影本一份為證。丙、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執他字第四五六五號執行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七一七號刑事卷。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辯稱:上訴人提起本件「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其 起訴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駁回上訴人對後位被上訴人之請求,因此等訴訟對於後位被上 訴人之地位有不安定之虞,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 ,於一被告部分上訴時,無從使其效力及於其他被告,問題仍難解決,如認應類 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必要共同訴訟之規定,又因先後位被上訴人 利害關係並不一致,亦有困難。對後位被上訴人部分,應以其起訴與否,係在不 確定狀態,認其起訴不合法等語,並舉出學者楊建華氏之著作節本為據。查,按 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就保護原告之權益而言,實非無必要,如不許上訴人於同 一訴訟中提起,常致事實不明,或被迫先後提起不同訴訟,有違訴訟經濟,且因 前後訴訟就不同當事人彼此間並無既判力,如前後訴訟判決矛盾將無法解決,如 准許提起,既符合訴訟經濟及防止裁判衝突之原則,亦能兼顧當事人在實體法上 之權益,故實務上亦認得予准許提起(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 判決參照)。是本院認為以本件上訴人起訴之訴訟標的以觀,為謀訴訟經濟及防 止裁判衝突,應以准許上訴人提起上揭訴訟為宜,合予敘明。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八十三年間,向訴外人川普公司以三百七十五萬元訂購一二0 0KW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下簡稱一二00KW發電機)乙組,惟川普公司竟交 付價值約二百萬元之系爭六00KW發電機組乙組,伊因不適用,乃於八十三年 六月間委託被上訴人亞國公司保管於該公司內,當時大都與時任職亞國公司副總 經理之被上訴人乙○○接洽。詎被上訴人亞國公司、乙○○未得伊同意,擅將系 爭六00KW發電機轉託被上訴人甲○○放置於其擔任董事長之被上訴人帝凱公 司處保管,嗣被上訴人帝凱公司及甲○○復將系爭六00KW發電機出售他人, 賺取不法利益。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按乙○○為被上訴人亞國公司之經理人 即受僱人,其接受寄放發電機亦為其業務權限之一,故被上訴人亞國公司自需對  其行為負責。縱使當時亞國公司仍在籌備中,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乙○○於該公司設立後即應承認上揭行為並負連帶賠償責任,伊將發電機寄  託存放亞國公司處,該公司自應負保管、返還責任,又帝凱公司於接受亞國公司  轉寄藏後,並無法律上原因,而將發電機出售,獲得利益,乃不當得利,帝凱公  司應負返還之責,爰依寄託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等情,求為命:先位  聲明:被上訴人乙○○、亞國公司應連帶給付系爭發電機,倘原物無法給付,應  易為給付價金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及加計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上  訴人帝凱公司、甲○○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系爭發電機,倘原物無法給付,應易為  給付價金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及加計遲延利息之判決。二、被上訴人亞國公司則以:伊係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始獲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 ,並未與上訴人有業務往來,亦無代其保管系爭發電機之事實等語;被上訴人乙 ○○則以:否認有保管系爭發電機,上訴人向川普公司購買一二00KW發電機



,但川普公司卻交付六00KW發電機,並放在工學路之工地,之後上訴人另向 訴外人國蒼公司購買一二00KW發電機,亦放在該工地。國蒼公司經銷的一二 00KW發電機是向帝凱公司買的,經協調後,才把上述六00KW發電機,用 吊車載回被上訴人帝凱公司處保管,故與伊無關等語;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 ○則以:上訴人並未取得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川普公司因交付內容不符之發電 機,不生移轉物權之效力,且上訴人既拒絕受領,亦無物權移轉之合意,不生物 權移轉之效力,上訴人並無所有權。又系爭發電機最初係由川普公司以川大公司 名義向帝凱公司所購買,然川普公司僅給付其中百分之二十之訂金,雙方特於買 賣合約書第五條約定為附條件買賣契約,嗣川普公司取得系爭發電機後,未依約 再給付尾款,後經亞國公司乙○○告知該組發電機放置其公司,伊始覺得事有蹊 蹺,再三向川普公司催討尾款,川普公司因無法給付尾款,同意與伊解除契約, 伊退還訂金,川普公司則返還系爭發電機,為有權取得,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受有 利益,至於川普公司與上訴人間之買賣糾葛與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三、按民事訴訟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故如係由上訴人主張權利者,應先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若上 訴人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上訴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最高法院院十七年上 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為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人,及伊與 被上訴人亞國公司、乙○○間,締結有保管系爭發電機之契約,是依上開舉證責 任之分配原則,上訴人自應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查:㈠、上訴人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向訴外人川普公司購買一二00KW發電機組一 組,而川普公司卻給付系爭六00KW發電機組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 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七一七號刑事案件卷附存證信函、買 賣合約書查明屬實,自堪認為真正。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 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買 賣契約之成立,以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為要件,其未就標的物及價 金相互同意者,自不得謂其買賣契約已成立(最高法院二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五九 號判例參照),本件系爭發電機組即非上訴人與川普公司買賣之標的物,兩造既 不爭執,且上訴人於本院一再陳稱「當時簽約的時候是一二00KW發電組,但 川普公司交付的是六00KW發電機組,因為我們是要求要交付一二00KW發 電機組,交付不符合規格,所以要等到他們交付一二00KW發電機組,我們才 要退回六00KW發電組。」「..他們有說他們交付一二00KW發電機組之 後,六00KW發電機組再要回去」,「我們沒有拒絕受領,他交給我們之後我 們才發現錯誤,發現錯誤以後,我們就請他們交一二00KW發電機組,我們才 會交還六00KW發電機組。」等語(見本院卷第五十七頁、第九十一、九十二 貢),又上訴人亦自承於發現錯誤後,僅交付川普公司頭期款七十五萬元,即未 再支付其餘價金,足見上訴人對於川普公司所交付系爭發電機組,並無以取得所 有權之意思而為占有。況上訴人於八十三年六月間系爭發電機送至工學路工地之 後,其間轉至被上訴人帝凱公司處放置,嗣再出售予他人,先後歷經一年餘期間 均不加聞問,實與常情不合,益徵上訴人並未取得所有權。再依上開舉證責任分



配之原則,上訴人亦未就謂已取得所有權之有利於己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是上訴 人主張其為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人云云,洵屬無據,為不足採。㈡、再者,川普公司以川大公司名義向被上訴人帝凱公司購買系爭發電機,曾於買賣 契約書第五條簽立附條件買賣約款,訂明「甲方(按即川大公司)兌清乙方(按 即帝凱公司)發電機全部價款後,其產權始移轉甲方,如甲方未依合約第一條第 四項約定付款時,經催告而甲方仍未能如期履行者,乙方得逕行解約,收回其已 安裝之發電機及其附件」等語,而川普公司嗣因無法給付尾款,同意與帝凱公司 解除契約,帝凱公司退還訂金,川普公司則返還系爭發電機等情,業據被上訴人 帝凱公司提出買賣契約一份,及川普公司命川大公司開具予帝凱公司之「營業人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紙在卷可稽,上揭買賣契約及折讓證明單之 真正,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益見川普公司囿於與帝凱公司之附條件買賣契約,  應知其本身並未取得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參以川普公司事後復與帝凱公司辦理  退貨退款手續,則川普公司是否確曾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系爭發電機予上訴  人,而上訴人是否亦對川普公司表示受領前揭不合契約本旨之給付物品,均屬可  議。
㈢、上訴人又謂:伊因買賣而取得占有系爭發電機組,屬於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等 語,惟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又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 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 律之保護,固為民法第八百零一條、第九百四十八條分別明定。然此所謂「受讓 」,係指依法律行為而受讓之意,受讓人與讓與人間以有物權變動之合意與標的 物之交付之物權行為存在為已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判決參 照),而本件訴外人川普公司雖交付系爭發電機組給上訴人,但上訴人與川普公 司並無買賣合意之意思,已如前述,是上訴人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亦 屬無據,要不足取。
㈣、被上訴人亞國公司、乙○○均否認受上訴人寄託保管系爭發電機等情,依舉證責 任分配原則,上訴人就寄託保管契約成立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查被上訴人 乙○○固於前揭刑事案件中供稱:因川普公司交付之發電機組不合用,故自訴人 (即上訴人)另向亞國公司購買發電機組,亞國公司交貨後,因前開川普公司交 付自訴人之發電機組無處放置,故將之交給亞國公司保管,因亞國公司亦無處放 置,因該機組原係川普公司向帝凱公司購買,故經自訴人同意後始將該機組交由 被告甲○○那裡保管等語。惟其於原審陳稱:上訴人向川普公司購買一二00K W發電機被騙,川普公司交付的是六00KW發電機,上揭發電機交付放在工學 路工地,之後上訴人另向訴外人國蒼公司購買一二00KW發電機,放在工地, 國蒼公司經銷的一二00KW發電機是向帝凱公司買的,我們協調後,把上述六 00KW發電機,用吊車載回帝凱公司處保管,與我們無關等語(見原審卷第十 八、十九頁),而上訴人亦自承伊向川普公司訂購的是一二00KW發電機組, 而川普公司卻交付系爭六00KW發電機組屬實,則本件川普公司將系爭發電機 交至第三人工學路工地後,上訴人即向亞國公司另購入一二00KW發電機,同 放置於工學路工地,致該工地無處再放置系爭發電機,而亞國公司亦無處代為保



管,遂協議放置於生產廠商即帝凱公司處之事實應屬真正。按系爭發電機及上訴 人另購之一二00KW發電機均放置於工學路工地,自係上訴人須於上揭地點使 用該發電機之緣故,上訴人於該地受領物之交付後,將系爭發電機留置工地,雖 欲交予亞國公司保管,惟亞國公司本身並無場所保管,而經協議交由帝凱公司取 去。是上訴人雖欲委託亞國公司保管,惟亞國公司本身既無場所,則其等是否確 曾應允保管,上訴人並未舉證說明,自難以被上訴人乙○○於刑事案件中曾供稱 「自訴人將之交給亞國公司保管,因亞國公司無處放置」等語,即認亞國公司或 乙○○已為同意保管之承諾。況系爭發電機組體積龐大、價值不菲,被上訴人亞 國公司及乙○○如同意保管,是否未就相關代價或期限予以磋商,殊違常情,是 上訴人既無法提出其他證明方法以實其說,其主張伊與被上訴人亞國公司、乙○ ○間成立寄託契約云云,實不足採。
㈤、基上,上訴人既無法證明為系爭發電機之所有權人,則不論被上訴人帝凱公司是 否善意取得系爭發電機,帝凱公司出售系爭發電機之行為,均不致令上訴人受有 損害可言,上訴人主張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帝凱公司 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甲○○負連帶給付系爭發電機或賠償責任,洵屬 無據,為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尚屬可信。是則上訴人 執此依寄託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乙○○、亞國公 司應連帶給付伊系爭發電機,倘原物無法給付,應易為給付價金一百八十六萬三 千七百五十元及加計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帝凱公司、甲○○應連帶 給付伊系爭發電機,倘原物無法給付,應易為給付價金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七百五 十元及加計遲延利息云云,均屬無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因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
~B2        法 官 陳賢慧
~B3        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B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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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帝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