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20號
PTDV,106,司促,5220,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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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聲請人與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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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