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二三號
上 訴 人 謝榮村
謝榮旺
右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三一二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彼等應於七日內補 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證(見本院卷 第八九、九十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 九二頁),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劉 清 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高 澄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