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七號
上 訴 人 幼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得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
被 上訴人 佰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偉薇
訴訟代理人 古步龍律師
陳政峯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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