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二0號 上 訴 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上 訴 人 癸○○ 上 訴 人 巳○○ 上 訴 人 辛○○ 上 訴 人 辰○○ 上 訴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丑○○○即鄭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庚○○ 上 訴 人 卯○○ 上 訴 人 未○○ 上 訴 人 午○○ 右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右十一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 訴 人 寅○○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上訴人 鄭南星即祭祀公業鄭傳景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海倫律師 複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壬○○ 參 加 人 戊○○ 參 加 人 己○○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律師 右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葉淑儀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鄭 純 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麗 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