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抗字,92年度,652號
TPHM,92,交抗,652,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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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六五二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三十日所為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更字第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認定,抗告人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DQX-一一一號輕型機車,沿臺北市○○街行駛至塔悠路口 時,該前行路口號誌已轉換紅燈後,仍然逕自闖越紅燈右轉,經舉發員警鄭偉男 攔停,當場製單舉發抗告人「紅燈右轉」等情,係以:抗告人自饒河街右轉進入 塔攸路之時,饒河街方向之號誌確係紅燈之事實,業據證人鄭偉男證述明確;而 抗告人人為證人鄭偉男取締之時,除爭執該處號誌設置不當,其於松山國小擔任 愛心媽媽很辛苦,為何還要遭到告發等情之外,並未爭執其係於綠燈時通過饒河 街口,亦據證人鄭偉男陳述綦詳。參諸以抗告人當日於饒河街行進之方向為基準 ,八德路之位置係大約與饒河街平行,而位於饒河街之左方,有抗告人繪製之現 場圖一紙附卷可稽;而取締當時為上班時間,行經饒河街之交通流量甚大之事實 ,亦據抗告人陳述在卷;自該等相對位置及車流情形觀之,當時八德路方向之車 輛,應斷無於其右側饒河街方向大量車流行進時,甘冒遭到撞擊之風險,向右轉 進入塔攸路之可能,則衡情度理,證人鄭偉男並無誤以為抗告人之車輛係來自八 德路之理。若抗告人人確係於饒河街綠燈時通過路口右轉,當時自饒河街方向駛 出之車流眾多,證人鄭偉男亦不可能無視於其他自饒河街而出之車輛,而誤認抗 告人右轉時係紅燈。證人鄭偉男上開證詞應堪採信,並說明舉發通知單上之違規 地點記載「八德、塔攸」,核係因該位置係八德路、饒河街及塔攸路之交叉口所 致,尚與抗告人究否有上開違規行為,無必然之關係存在。就抗告人所辯係於綠 燈時前進右轉云云,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詳予指駁,核無不當。抗告意旨, 仍執前詞,否認有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靜 姿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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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