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1854號
TPHM,92,上訴,1854,200306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原名顏世昌)
右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五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七二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文生帳戶存摺與提款卡各壹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從市售之「跳蚤市場」刊物廣告中,得知黃文宏(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中)在販售人頭帳戶,竟因缺錢花用,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晚上十時四十七分十三秒,以其委託不知情之許智峰所申 請使用、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搭配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機,撥接黃文宏所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稱係「羅先生」,商議以新臺幣( 下同)二千七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千元)之代價,向黃文宏購買臺北銀行永康 分行、戶名為陳文生、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一個,甲○○ 並同意自行負擔三百元之快遞費用後,黃文宏附上該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各一份 等帳戶用物,於同年月九日,在臺南縣仁德鄉地區,藉由「加達通運」以快遞方 式,將前揭帳戶用物寄交「羅先生」即甲○○使用。甲○○於獲得前揭帳戶用物 後,即於同月十日凌晨零時許,在其當時位於新竹市○○路一七八巷五號四樓之 正在通輯(按係「緝」之誤)逃亡中,命就一條,手中握有土製炸彈,如果你希 望你的診所平安無事,就在8月日前速匯50000元到以下的帳戶,不然診 所就不要開了,不要以為我是在跟你開玩笑,8月日以前我沒收到錢,我就炸 掉你的診所,想想家裡的妻小。PS.不得報警、張揚,否則後果自行負責,我 會小時叮(按係「盯」之誤)著你和你的家人,直到我收到錢為止,別輕舉妄 動,我隨時會想不開的,早匯錢讓大家都好過。帳戶:台北銀行(永康分行)帳 號:683210004009陳文生」等足以威嚇他人使其交付財物內容之信 函一紙,再將該信函影印五十三份備用,並翻閱電信局所印製之電話簿,隨機挑 選如附表所示、位於新竹市區之診所,逐筆填寫在標準信封上後,將影印信分別 密封其內,原稿則丟棄,於同日凌晨二時許,在同市○○街郵局前郵筒,以郵遞 方式,將分別裝有前揭影印信之信封共五十三封,寄交附表所示新竹市地區之五 十三家醫療診所。各該診所收到後,旋報警或通知醫師公會處理,而均未依其所 求匯款至陳文生帳戶,甲○○始未得逞。嗣經檢察官指揮員警,循線將甲○○拘 提到案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其先向黃文宏購買人頭帳戶後,再寫信恐嚇如附 表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示之醫療診所,要求各診所匯款至指定帳戶之事,業已自白 不諱,其中恐嚇要錢部分,核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即遭被告恐嚇取財之醫療診所 人員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所提出、其等收執、確由被告所書寫與寄發之恐 嚇信函十五張、信封十三個等(詳如附表所示)在卷可資為證,又被告因積欠電 話費以致於無法申請門號而委託許智峰代為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使用等情,亦據證人許智峰於偵查中證述甚詳(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 一一號偵查卷第一一八、一一九頁),另證人黃文宏亦就其確實於「跳蚤市場」 雜誌刊登廣告販售人頭帳戶,嗣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持用者 與其聯絡交易帳戶資料,並以快遞方式寄交帳戶資料完成交易等情證述在卷(見 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九七號偵查卷第三十八至四十三頁),且有該證人黃文宏所 刊登之廣告及其登載陳文生帳戶資料筆記影本在卷可參(見同上卷第一二六、一 二七頁);此外,復有被告所使用,經扣案之序號為00000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含行動電話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 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案 外人江婉琪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譯文(被告使用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該門號通話內容紀錄)、陳文生帳戶開戶申請書影本 暨交易明細、加達快遞送貨單正本及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晚上十一時四十 四分許,至新竹郵局提款機,持陳文生帳戶之提款卡查詢帳戶餘額監視影像相片 二幀(附於偵查卷第五十六頁)等物在案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至為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 告係一次影印五十(餘)張信件,並一次購買五十(餘)張郵票使用,已經其陳 明在案(七二一一號偵卷一三頁反面),足見被告係接續一行為為之,為單純一 罪,非屬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性質。起訴書雖未就附表編號五一至五三部分記載 ,但因此部分與附表其餘各犯行具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一次寄發五十三封恐嚇信,恐嚇五十三位被害人,侵害五 十三位被害人之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仍應從一恐嚇取 財未遂罪處斷。因被告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㈠就被告已寄發予被害人而所有權已移 歸於被害人之恐嚇信十四封(正確數應為十五封)及員警為蒐集犯罪事實而命被 告書寫之恐嚇信原稿一紙予以宣告沒收,尚與得沒收之物限於屬被告所有及供犯 罪所用者之規定不合,自有未洽。㈡未就起訴書所載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 分,說明係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後述),而僅在法律適用部分予以論述 而已,要與實務作法不合。㈢被告犯情委實嚴重,量刑自不宜過輕,檢察官指摘 其過輕,不無理由。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再為輕判,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 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僅因一



時缺錢而犯本案,其假通緝要犯之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雖被害人事後均未匯款 ,然其所為已對於被害人吳憲一醫師等人造成心理莫名之恐懼甚鉅,此由被害人 均有向警方或醫師公會反應可知,惟念及其於犯罪被發現後,對於全案坦承不諱 ,又主動寫信向被害人道歉(有當庭交付予其母請其代為轉寄之信件影本在卷可 憑),認其犯罪後態度良好,應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示懲儆。被告所使用之陳文生帳戶存摺、提款卡各一份,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應依法均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序號為00000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雖為被告之物,惟並非供其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 收。
四、公訴意旨另略謂:被告冒用薛球名義書寫恐嚇信函寄交被害人,因認此部分行為 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惟查就被告 就寫之恐嚇信內容以觀,僅表示其係通緝要犯薛球,尚無冒名簽署劃押之情,有 該信函等各影本存卷可稽,足見僅在藉其惡名施加恐嚇,冀使被害人懼而屈服, 如數付款而已,尚難認已該當於冒名簽押製作文書之情,自無成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之餘地。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具方法結果之裁判上一罪牽連 犯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敍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陳 國 文
法 官 洪 昌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診所名稱 │負責人│ 診 所 地 址 │ 備 註 │
├──┼─────┼───┼────────┼─────────────┤




│ 一 │吳憲一牙醫│吳憲一│新竹市○○路一三│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一一號│
│ │診所 │ │五巷十二號 │(下稱偵查卷)第二十三頁;│
│ │ │ │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五頁 │
├──┼─────┼───┼────────┼─────────────┤
│ 二 │曾元春牙醫│曾元春│新竹市○○路二七│偵查卷第二十二頁; │
│ │診所 │ │之一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六頁 │
├──┼─────┼───┼────────┼─────────────┤
│ 三 │上上牙醫診│曾堃益│新竹市○○路四0│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四八七號(│
│ │所 │ │0號 │下稱他字卷)第二十三頁、偵│
│ │ │ │ │查卷第二十四頁 │
├──┼─────┼───┼────────┼─────────────┤
│ 四 │劉小兒科 │劉復國│新竹市○○路四十│偵查卷第二十六頁 │
│ │ │ │八號 │ │
├──┼─────┼───┼────────┼─────────────┤
│ 五 │陳清龍牙醫│陳清龍│新竹市○○路一八│他字卷第四八七號第二十五頁│
│ │診所 │ │三號 │、偵查卷第二十七頁 │
├──┼─────┼───┼────────┼─────────────┤
│ 六 │郭榮暉診所│郭榮暉│新竹市○○路三十│偵查卷第二十八頁 │
│ │ │ │三號 │ │
├──┼─────┼───┼────────┼─────────────┤
│ 七 │蔡牙醫診所蔡國明│新竹市○○路五十│他字卷第三十二頁;偵查卷第│
│ │ │ │九號 │二十九頁 │
├──┼─────┼───┼────────┼─────────────┤
│ 八 │安慎診所鄭集鴻│新竹市○○路二五│偵查卷第三十一頁 │
│ │ │ │三號二樓 │ │
├──┼─────┼───┼────────┼─────────────┤
│ 九 │李文華診所│李文華│新竹市○○路二二│偵查卷第三十二頁 │
│ │ │ │五號 │ │
├──┼─────┼───┼────────┼─────────────┤
│ 十 │楊進樑婦產│楊進樑│新竹市○○街六十│偵查卷第三十三頁; │
│ │科診所 │ │五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四頁 │
├──┼─────┼───┼────────┼─────────────┤
│十一│王外科內科│王堅達│新竹市○○街七十│偵查卷第三十四頁 │
│ │診所 │ │一號 │ │
├──┼─────┼───┼────────┼─────────────┤
│十二│洪振德牙醫│洪振德│新竹市○○路二八│偵查卷第三十六頁; │
│ │診所 │ │一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五頁 │
├──┼─────┼───┼────────┼─────────────┤
│十三│蘇玉賢小兒│蘇玉賢│新竹市○○街一0│偵查卷第三十五頁 │
│ │科診所 │ │九號 │ │




├──┼─────┼───┼────────┼─────────────┤
│十四│惠群牙醫診│溫飛翊│新竹市○○路一四│偵查卷第三十七頁; │
│ │所 │ │二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三頁) │
├──┼─────┼───┼────────┼─────────────┤
│十五│林正弘小兒│林正弘│新竹市○○○街十│偵查卷第三十八頁 │
│ │科診所 │ │六號 │ │
├──┼─────┼───┼────────┼─────────────┤
│十六│光華牙醫診│陳淑純│新竹市○○○街六│他字卷第二十六頁、偵查卷第│
│ │所 │ │十號 │三十九頁; │
│ │ │ │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七頁) │
├──┼─────┼───┼────────┼─────────────┤
│十七│王子牙醫診│蕭雅尹│新竹市○○○街二│偵查卷第四十頁 │
│ │所 │ │十一號 │ │
├──┼─────┼───┼────────┼─────────────┤
│十八│邱國華耳鼻│邱國華│新竹市○○路二六│偵查卷第四十一頁 │
│ │喉科 │ │一號 │ │
├──┼─────┼───┼────────┼─────────────┤
│十九│永堅診所 │陳安琪│新竹市○○路一七│偵查卷第四十三頁; │
│ │ │ │二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四頁 │
├──┼─────┼───┼────────┼─────────────┤
│二十│永川牙醫診│陳尚文│新竹市○○○街五│他字卷第二十七頁;偵查卷第│
│ │所 │ │四之二號一樓 │四十四頁 │
│ │ │ │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三頁) │
├──┼─────┼───┼────────┼─────────────┤
│二一│惠生婦產科│吳曉舟│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四十五頁; │
│ │診所 │ │五七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九頁 │
├──┼─────┼───┼────────┼─────────────┤
│二二│復安診所張沿注│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四十六頁 │
│ │ │ │七三0號 │ │
├──┼─────┼───┼────────┼─────────────┤
│二三│彭玉吉婦產│彭玉吉│新竹市○○路一一│偵查卷第四十七頁 │
│ │科診所 │ │一巷二十五號 │ │
├──┼─────┼───┼────────┼─────────────┤
│二四│葉佳全小兒│葉佳全│新竹市○○路一九│偵查卷第四十八頁; │
│ │科診所 │ │八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九頁) │
├──┼─────┼───┼────────┼─────────────┤




│二五│誼安牙醫診│薛文崚│新竹市○○路一七│偵查卷第四十二頁; │
│ │所 │ │四號一樓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四頁) │
├──┼─────┼───┼────────┼─────────────┤
│二六│江皮膚科診│江昭東│新竹市○○街七七│偵查卷第一三四頁 │
│ │所 │ │號一樓 │ │
├──┼─────┼───┼────────┼─────────────┤
│二七│品傑牙醫診│陳明達│新竹市○○街一五│偵查卷第一二九頁; │
│ │所 │ │0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七頁 │
├──┼─────┼───┼────────┼─────────────┤
│二八│吳雨圭診所吳雨圭│新竹市○○路五十│偵查卷第一三二頁 │
│ │ │ │五號 │ │
├──┼─────┼───┼────────┼─────────────┤
│二九│英慈耳鼻喉│郭慈雲│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一頁 │
│ │科診所 │ │三一四號 │ │
├──┼─────┼───┼────────┼─────────────┤
│三十│陳奕熹牙醫│陳奕熹│新竹市○○路二四│偵查卷第一三八頁; │
│ │診所 │ │0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二頁) │
├──┼─────┼───┼────────┼─────────────┤
│三十│貝多芬牙醫│張慧男│新竹市○○路一六│偵查卷第一三五頁 │
│一 │診所 │ │五號二樓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頁 │
├──┼─────┼───┼────────┼─────────────┤
│三二│林安復診所│劉興修│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五頁; │
│ │ │(受僱│二八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三頁 │
│ │ │醫師)│ │ │
├──┼─────┼───┼────────┼─────────────┤
│三三│呂外科診所葉文通│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四頁; │
│ │ │(總務│三0四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八十一頁) │
├──┼─────┼───┼────────┼─────────────┤
│三四│范揚橋牙醫│范揚橋│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八頁; │
│ │診所 │ │六六七號二樓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八頁 │
├──┼─────┼───┼────────┼─────────────┤
│三五│親親牙醫診│陳天河│新竹市○○街一一│偵查卷第一四六頁; │
│ │所 │ │一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二頁 │
├──┼─────┼───┼────────┼─────────────┤
│三六│林獻雄診所│林獻雄│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0頁 │
│ │ │ │六九六號 │ │
├──┼─────┼───┼────────┼─────────────┤




│三七│仁人診所 │李蘭廓│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三0頁 │
│ │ │ │五三二號 │ │
├──┼─────┼───┼────────┼─────────────┤
│三八│翰霖牙醫診│林文乾│新竹市○○路七一│偵查卷第一二八頁; │
│ │所 │ │0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七頁) │
├──┼─────┼───┼────────┼─────────────┤
│三九│新捷牙醫診│胡正庸│新竹市○○路二十│偵查卷第一二七頁; │
│ │所 │ │一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五頁) │
├──┼─────┼───┼────────┼─────────────┤
│四十│親民牙醫診│黃宏正│新竹市○○路二十│偵查卷第一二六頁; │
│ │所 │ │一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五頁) │
├──┼─────┼───┼────────┼─────────────┤
│四一│亞太診所 │黃中興│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三三頁; │
│ │ │ │一一0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六頁 │
├──┼─────┼───┼────────┼─────────────┤
│四二│邊子揚診所邊子揚│新竹市○○路二七│偵查卷第一三一頁; │
│ │ │ │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二頁 │
├──┼─────┼───┼────────┼─────────────┤
│四三│天祿診所 │劉華巖│新竹市○○路一六│偵查卷第一三九頁; │
│ │ │ │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三頁 │
├──┼─────┼───┼────────┼─────────────┤
│四四│羅世樑小兒│羅世樑│新竹市○○街二十│偵查卷第一三七頁; │
│ │科診所 │ │九號一樓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一頁 │
├──┼─────┼───┼────────┼─────────────┤
│四五│黃瑞耳鼻喉│黃 瑞│新竹市○○路一一│偵查卷第一三六頁 │
│ │科診所 │ │六號 │ │
├──┼─────┼───┼────────┼─────────────┤
│四六│林冠賢皮膚│林冠賢│新竹市○○路六三│偵查卷第一四七頁 │
│ │科診所 │ │一號 │ │
├──┼─────┼───┼────────┼─────────────┤
│四七│書香小兒科│李興顏│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三頁 │
│ │診所 │ │五號一樓 │ │
├──┼─────┼───┼────────┼─────────────┤
│四八│東大牙醫診│李榮泉│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二頁 │
│ │所 │ │三六五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七頁) │
├──┼─────┼───┼────────┼─────────────┤




│四九│仁和診所李賢涵│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三十頁 │
│ │ │ │五0三號 │ │
├──┼─────┼───┼────────┼─────────────┤
│五十│周泰二內兒│周泰二│新竹市○○路一九│偵查卷第二十五頁 │
│ │科診所 │ │六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八十頁) │
├──┼─────┼───┼────────┼─────────────┤
│五一│現代牙醫診│蔡岳峰│新竹市北區潛園里│他字卷第二十四頁; │
│ │所 │ │六鄰西大路四六三│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號 │第七十二頁) │
├──┼─────┼───┼────────┼─────────────┤
│五二│美日牙科專│羅秋美│新竹市○○街二十│他字卷第三十七頁 │
│ │科診所 │ │五號 │ │
├──┼─────┼───┼────────┼─────────────┤
│五三│周禮賢牙醫│林淑瑩│新竹市東區榮光里│他字卷第四十二頁 │
│ │診所 │ │東門街六十七號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