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蘇陳玉真
蘇建安
一、債務人蘇陳玉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肆仟壹
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陳玉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蘇建安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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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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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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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48,787元 │ 106 年3 月25日 │年息百分之2.2 │ 106 年4 月25日 │按日收取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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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705,338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按日收取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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