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69號
TPHM,91,附民,69,200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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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林 明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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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