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1年度,68號
TPHM,91,重附民上,68,200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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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英特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右列當事人因妨害名譽等附帶民訴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二四號),上訴
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
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事實及理由陳述如附件(即上訴人之上訴狀)所示。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甲○、丙○○、丁○○在 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 字第七八一號判決無罪,並經本院駁回上訴人之刑事上訴,維持原審刑事判決無 罪之諭知,原判決因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本 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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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特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