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1年度,936號
TPHM,91,上更(一),936,200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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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三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劉振瑋律師
        林哲誠律師
        葉大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邱 鴻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
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
六七四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九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一號,同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
理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九號、第一一三七○號、第一一四四五號、第一
三八九二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丙○○有罪部分及己○○部分均撤銷。戊○○丙○○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戊○○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 實
一、戊○○己○○有兄弟關係,戊○○係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暨禾豐企業集團內之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產汽車公司)、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豐禾公司)之負責人;己○○係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暨禾豐企業集團旗 下之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翔公司)、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世祺公司)、永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鴻公司)之負責人,戊○○負責 綜理禾豐企業集團及國產汽車公司業務營運,己○○職司該集團股務投資買賣事 宜。游文煌係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協理,為財務處最高主管,辛○○係國產汽車 公司財務處副理,為游文煌之助手,二人負責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管理暨調度等 事項,與戊○○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林明宏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助理,為己 ○○之特別助理暨禾豐企業集團旗下之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永霖公司 )之負責人,與戊○○己○○兄弟為姻親關係,承己○○之命,負責處理己○



○個人資金調度之事宜。丙○○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襄理,承己○○指示, 專司使用己○○交付之證券人頭帳戶於集中交易市場喊盤下單買賣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事宜。
二、緣戊○○己○○兄弟因分別擔任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兼國產汽車公司負責人或 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之身分,均得以實際掌控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之財務。 因戊○○己○○二人及其餘張氏家族成員為支付其等對外之舉債,或其等私人 對外之投資事業,或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等花費,而以彼等及 其餘張氏家族成員暨關係企業持有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向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 丙種金主質押股數計六億三千七百六十三萬九千二百十九股,金額達新台幣(下 同)二百四十五億五千二百五十六萬九千元。戊○○己○○二人為維持國產汽 車公司之股票價格,避免股價下跌造成股票遭質借之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金主 行使質權處分股票(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致每月均需投入鉅額資金於集中 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以維持該公司股票於一定之價格,並需償付高額 利息予銀行等債權人,因而自有資金逐漸減少,乃漸入不敷出,亟需資金週轉, 己○○遂與戊○○謀議圖思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以繼續在集中交易市場維持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高價位價格(每股五十八元至六十一元),並償付銀行、證 券金融公司及其他債權人之本息等,戊○○身為國產汽車公司董事長,竟同意己 ○○之提議,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指示與其等有犯意 聯絡之林明宏、游文煌、辛○○等人自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起訴書僅泛稱為一 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止(起訴書誤載為十一月十三日止),利用財務狀 況不佳之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昭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晟公司,登 記負責人黃進圳)、飛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杰公司,登記負責人黃 進圳)、金長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長城公司,登記負責人王靜山) 之支票或本票,形式上以向國產汽車公司貸借款項之名義,或利用未獲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通過之國產汽車公司擬向張建安(戊○○己○○之父親)購買擁有TOP 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股權之交易而需由國 產汽車公司簽發支票供支付價款之藉口,而實際上並無購買之意思(嗣後業已解 除買賣契約),以達實質上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連續多次挪用侵占國產汽 車公司資金,總計其等挪用國產汽車公司之金額總數,高達新台幣(下同)一百 九十億一千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八百零二元(如扣除戊○○己○○於套取國產汽 車公司資金後歸還之部分,經會計師查帳之結果尚餘一百四十二億零五百六十一 萬四千八百八十五元未償還,惟戊○○己○○嗣後已提供經尚上不動產鑑價公 司鑑定不動產價值一百四十九億餘元供設定抵押權予國產汽車公司),惟起訴書 誤載侵占之金額為二百五十二億七千五百三十四萬二千六百三十九元,係重複計 算(詳如後述),造成國產汽車公司財產嚴重虧空,該公司所發行之上市股票亦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停止交易,致使該公司、受股票質押之貸款銀行團、 民間貸款人等遭受重大損失。其詳情分述如後: ㈠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十一月十三日) 止,在戊○○授意下,由己○○按需求之資金數額指示林明宏配合套取挪用國 產汽車公司資金,其方式為己○○先告知林明宏需求之金額及日期,再由林明



宏轉知不知情之庚○○開具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如附表一所示昭晟公司 、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或商業本票,經己○○用印完 成票據文義之記載後,或未持任何人簽發之票據,即由不知情之庚○○或由庚 ○○另囑由不知情之莊玉青郭暮竹、鄭新淦、吳昌憲、金安辰、許麗琴、「 美玉」、吳慧珍吳瑞芳許麗蘭等人持向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請領款項,而 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人員游文煌、辛○○均知情上開庚○○所持之昭晟公司、 飛杰公司及金長城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或商業本票,或未持任何票據,形式上 雖為己○○借款所用之擔保或無擔保,惟其實質不過係己○○戊○○等人圖 為挪用、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掩飾工具,仍因受戊○○所囑,由游文煌指 示辛○○撥款,而辛○○亦均據而交付庚○○未書立抬頭之臺灣銀行支票(以 下簡稱台支)或發票人為國產汽車公司之支票後,由庚○○分別存、匯入己○ ○於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開設之一六一七-八號之帳戶內,供每月不定期 由林明宏或庚○○開具支票給付予己○○貸借款項之丙種金主史金生、綽號林 太太等成年人或債權人曾偉明、左志軍、辜啟允、邱群倫等人及匯入上開債權 人所使用之銀行帳戶以償還本金、利息,或由庚○○依據亦不知情之周芳蘭每 日彙整己○○以後述第四點中所載之人頭帳戶買進股票所需支付之價款並製作 股款支付明細後,將股款匯入己○○使用之上開人頭之銀行帳戶(即款券交割 戶)內完成交割支付股款之手續,總計戊○○己○○、林明宏、游文煌、辛 ○○等人以此手段,及後述事實欄二、㈡侵占該公司向張建安購買股權名義所 支付價款之金額,連續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總計達一百九十億一千三百八 十五萬五千八百零二元(此金額包括後述事實欄二、㈡該公司向張建安購買在 美國控股公司股權所開出之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支票金額共三十八億七千零 三十六萬二千六百元,如扣除戊○○己○○於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資金後歸還 之部分,經會計師查帳之結果尚餘一百四十二億零五百六十一萬四千八百八十 五元未償還),其等挪用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其挪用之日期、金額、所憑證 據及領款人姓名,詳如附表二所載。
㈡八十七年八月間起,因己○○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所需資金 日趨龐大,乃思及再以其他理由加速自國產汽車公司套取金錢使用。乃戊○○己○○二人明知先前該公司與張建安商談購買張建安個人所擁有美國夏威夷 HILTON WAIKOLOA VILLAGE,以及DOUBLE TREEALANA WAIKIKI HOTEL 二家飯店 之控股公司TOP CAY INVESTMENTS LTD.股權之重大投資事件仍未取得投審會之 許可,即上開交易事實上尚未合法,然因己○○戊○○二人亟需鉅額資金週 轉,遂與知情之張建安(未據起訴)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由戊 ○○代張建安擬具締約日為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之股權轉讓同意書一紙,並佯以 戊○○提供個人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十七紙交付不知情之庚○○供交予國產汽車 公司財務處作為擔保之方式,在未移轉上開TOP 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股 權予國產汽車公司之情形下,即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二 十二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三十一日),連續多次 再由游文煌指示知情之辛○○以開具國產汽車公司之台支交由經林明宏命令前 往領票之庚○○領回後存、匯入己○○上述大安銀行復興分行一六一七-八帳



戶之方式,而再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達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所侵占之時 間、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四所載(附表三所簽發十七張支票之金額共三十八億零 二百萬元,與附表四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支票金額共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 兩者之金額不同,乃因戊○○所簽發供擔保之票據未開足額所致),惟因國產 汽車公司內部當時已缺乏足夠現金可供支應上開價金,為籌措資金,以供支付 上開價金,遂由戊○○己○○二人,分別以下列方法出售國產汽車公司所有 資產:
⑴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由戊○○己○○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 吉野家公司股權八十七萬股,以每股二十五元之價格售予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二千一百七十五萬元;⑵於八十七年十月 二十一日,由戊○○己○○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昌磊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磊公司)股權四百五十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售 予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九千萬元;⑶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由戊○○將國 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公司(以下簡稱全家便利商店)股權以每股 二十元之價格及各或附賣回、或附買回約定等條件,分別售予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開發公司)一千一百萬股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中央投資公司)二千五百萬股,各得款二億二千萬元及五億元 ;⑷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由戊○○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禾翔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翔公司)股權二千一百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 售予中華開發公司,得款四億二千萬元。總計戊○○己○○二人處分國產汽 車公司持有上開各公司之持股所得金錢數額共十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其用途並 均作為國產汽車公司支付予張建安前述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之部分款項。三、戊○○己○○二人再共同基於上述概括犯意聯絡,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 藉當時已呈違約交割之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磊鉅公司,負責人為張淑娟,惟查無張淑娟與被告戊○○等人間有犯意聯絡或行 為分擔之犯嫌)開立發票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面額九千零六十萬七千元之 支票之名義,佯向國產汽車公司買受該公司所持有之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 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作為買受該股權之價款,以便由國產汽車公司開出票 據交給磊鉅公司,轉交給戊○○等二人,而假藉此手法自國產汽車公司處套取該 公司之上開股權之資金得手,磊鉅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事後並交由中國人壽公司 作為借款之擔保,嗣更以磊鉅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為由,由國產汽車公司同意展延 票期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再由國產汽車公司以評估出售該項股權款項收回 可行性極低為由,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全數提列 為呆帳損失。計其二人以此等手法續行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財產即所持有之吉野家 公司普通股股權計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得逞。四、又戊○○己○○二人共謀,意圖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維持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市值,便於其藉個人或張氏家族所持有之該股票得向金融機 構或民間金主質借金錢,套取資金使用,為能控制該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維持在 每股五十八元至六十一元之間,戊○○乃同意提供侵占該公司之資金以供護盤之 用,並推由己○○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操縱該公司之股價。己○○乃與丙○○及使



用後述不知情之李坤欽、丁○○、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等 人於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 麗琴、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 金主(未據檢察官處理),共同以低買高賣或既買又賣等操縱該公司股價之方式 ,造成交易熱絡,使該公司市場上之股價維持在每股五十八元至六十一元之間, 而操控該公司股價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及知情而基於幫助犯意之時任國產汽車公 司職員李坤欽(未據檢察官處理)之協助下,由己○○與前開二名不詳姓名金主 決定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價位、數量,並指揮丙○○喊盤下單,李坤欽則擔 任對外接洽證券商辦理開立人頭帳戶及找尋丙種金主辦理墊款之工作,由丙○○ 聯絡不知情之(一)營業員李明光,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安 禾公司、吳昌憲、林明洲、張政業、莊玉芳、莊玉娟、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 公司、劉育仁、磊鉅公司、蕭喜珍、林俊瑋、劉育仁、豐禾公司、昭晟公司、永 霖公司等人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豪證券)開立之戶頭,(二) 營業員姜義育,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安禾公司、吳昌憲、林 明洲、張政業、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公司、蕭喜珍等人於太平洋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三)營業 員李信成,藉由不知情之王裕仁、宋曉黛、莊玉芳、瑞翔公司、蕭喜珍等人於大 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證券)開立之戶頭,(四)營業員陳芳君, 利用不知情之朱淑閨、宋曉黛等人於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 稱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五)營業員許端容,利用不知情之李智 能、林嬉佩、游茂霖、萬美珍、劉松宏等人於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 喨本人及不知情之張信貞、張淑娟、莊玉娟、陳張正芬等人於京華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三重分公司(以下簡稱京華證券三重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七)營業員王 美玉,利用磊鉅公司、豐禾公司於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證券) 開立之戶頭,(八)營業員楊慶鈴,利用己○○及豐禾公司於建宏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建宏證券)開立之戶頭,(九)營業員郭光中,利用不知情之郭 暮竹、林嬉佩、張建安等人於宏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宏華 證券台北分公司)開立之戶頭,或經由亦不知情之各不詳姓名成年營業員利用( 十)不知情之萬美珍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證券)開立之戶頭 ,(十一)永霖公司、及不知情之黃進圳、李智能、王裕仁、孔德振、許麗琴於 菁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以下簡稱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開立之戶頭 ,(十二)己○○本人及不知情之張建安、莊玉芳等人及永霖公司、昭晟公司於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證券)開立之戶頭,(十三)永霖科技、 昭晟公司及不知情之張麗慧於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洲證券)開立 之戶頭,及上開各不詳姓名之成年金主聯絡不知情之營業員李蓮玉,利用李坤欽 及不知情之丁○○、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等人於大永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或聯絡 不知情之營業員吳美荔,藉由李坤欽、丙○○及不知情之丁○○、張麗慧、許麗 琴、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以下簡稱協和證券大安分 公司)開立之戶頭等(以上除張淑娟、陳張正芬、林明宏、萬美珍、宋曉黛、朱



淑閨、孔德振、王裕仁等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其餘丁○○、李淑 玲、許麗琴、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林俊瑋、張政業、林明洲、黃林雪娥、 莊玉芳、王月華、黃正民、李智能、劉育仁、黃進圳、郭暮竹、林嬉佩、張建安 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處理),與由己○○本人自行聯絡亦不知情之各證券商營業員 利用(一)不知情之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籐黃宜蓁等人於 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 ,(二)不知情之賴榮坤、郭玲玲於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以下簡 稱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三)不知情之郭玲玲於華宇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宇證券台北分公司)及(四)不知情之郭玲玲於 日商大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和證券)開立之各戶頭等證券戶(以上 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藤黃宜蓁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處理), 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起訴書載為八十七年一月 十九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以下簡稱第一段時期),及自八十七年九月一 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止,連續多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四日、六日、七日 、八日、十日、十一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 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八日、十 二月一日、二日、三日、四日、五日、六日、八日、九日、十日、十一日、十二 日、十三日、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二日、 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三十一日、八 十七年一月三日、五日、六日、七日、八日、九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 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月二日、 三日、四日、五日、六日、七日、九日、十日、十一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六 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 五日、二十六日等八十三個營業日,以及八十七年九月一日、二日、三日、四日 、五日、七日、八日、九日、十日、十一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 、十八日、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 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六日、七日、八日、九日 、十二日、十三日、十六日、十七日、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 、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三十一日、十一月二日等四十三個營業日(以 下簡稱第二段時期),連續多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成交買進集 團成員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而其數量佔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之百分 之五以上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等方式相對成交(即既買又賣,俗稱沖洗買賣), ,或全部買進或全部賣出等方法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熱絡假象,而控制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價格於每股五十八元至六十一元之間。上開第一段時期前述人頭 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總量百分之五‧六六至百分之五一‧三 九不等(起訴書僅泛稱買進數量五四、八○二千股、占成交總量百分之三七‧三 八,以及賣出數量五七、五五三千股,占成交總量百分之四十‧三八,總計相對 成交數量達二六、三四八千股);上開第二段時間前述人頭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 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一‧三九不等,其詳細交易情



形如下:
㈠第一段時間:
⒈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六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三‧四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於十一時十二分七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0千股、十 一時十四分三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0千股,另集團 成員丁○○於十一時十二分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0 0千股、李珊珊於十一時十四分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 四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二分四十七秒成交四0 0千股、十一時十五分0秒成交四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李珊珊於 十一時十六分二秒分別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及一 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七分五秒共計 成交二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九時三十五分0秒以六三‧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0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0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黃正民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十四秒 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永霖科技於十一時五十九 分五十六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二時0分0秒共計成交二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宋曉黛、郭玲玲、張政業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 員昭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晟公司)、永霖公司、李坤欽、磊鉅公 司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⒉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七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九‧六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於十一時十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 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分七秒成交四九七千股。⑵該集團 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十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 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二分五秒全部成交 。⑶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四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五0千股、孔德振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八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五0千股,另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八分一秒以六三‧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三二七千股、豐禾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八分二秒以六三‧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0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九分0秒 成交三八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正民、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 成交情形。
⒊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九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五‧七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於九時二十五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 集團成員丁○○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五分十二秒成交四七一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九時二十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二十七分四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 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七分 三十秒成交四八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十一時五十三分四十三秒以六 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九 秒以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一時五十六分十二秒成交一六五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豐 禾公司、磊鉅公司、李坤欽、丁○○、王裕仁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磊鉅實業、永霖公司、許麗琴等 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二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四‧七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 於十時四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 集團成員丁○○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分四十一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 員陳淑珠於十時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 ,另集團成員丁○○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 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六分三十八秒全部成交。⑶該集 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 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七分十四秒全部成交。⑷該 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九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 0千股,另集團成員丁○○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九分五秒全部成交。⑸該 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二十九分二十八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十時四十八分0秒以六三‧00元,委託賣出 一筆三二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八分十二秒成交三 00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俊瑋、陳淑珠、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四 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磊鉅公司、豐禾公司、 張建安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⒌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九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一‧ 0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十時二十分0秒 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 張政業、張麗慧於十時十九分四十三秒至十時二十分0秒以漲停價六七‧00 元委託買進共計五三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分四十 四秒共計成交四九九千股。
⒍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八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八‧四



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 四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 成員陳淑珠於九時四十九分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 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九分二秒成交四七三千股。 ⑵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己○○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 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張建安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 情形。
⒎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三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五 ‧0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十時四十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另集 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二分二十七秒成交一八0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四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 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三分七秒全部 成交。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四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四十四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 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 四十四分二秒成交二八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林嬉佩、郭暮 竹、許麗琴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林俊 瑋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⒏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五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七‧六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珊 珊於十一時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 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0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 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0分二十一秒成交二三五千 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 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一分十五秒 成交二二七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丁○○於十一時三分一秒以當日 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三分六秒成交二三二千股。⑷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十一時三十八分 十五秒以六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十一時 四十四分五十九秒以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四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五分十二秒成交二00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 員郭暮竹、永霖公司、己○○、張建安、孔德振、豐禾實業、磊鉅公司等七名 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丁○○、王月華、朱淑閨 、李智能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⒐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七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四‧三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四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四十二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 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二分三十九秒成交 四九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四十二分五十八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十時四十二分五十九 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三分四十九秒成交二三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 一時五十二分三十二秒以六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 永霖公司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二秒以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五十九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朱淑閨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己○○委託賣出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⒑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一二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九‧二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二十四分五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 股,另集團成員丁○○於十時二十五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五分十四秒成交 四七六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於九時五十一分二十七秒以六一‧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四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二十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 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時二十七分二十一秒成交二三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己○○於十時五十四分十 二秒以六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八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十時五十 七分四秒以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一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十時五十七分七秒成交二一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己○○、陳 淑珠、萬美珍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明洲、張麗 慧、李智能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⒒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二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六‧五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淑 玲於十時五十五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五十五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五分二十三秒成交四 七六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丁○○於十時五十六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 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 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 十六分二十四秒成交四七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七分0秒以 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 五十七分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 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七分十五秒成交二一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林嬉佩、永霖公司、林明洲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



團成員李智能、李淑玲、孔德振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 成交情形。
⒓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五七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三五‧七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一、該集團成員 李珊珊於十時五十二分五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三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 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三分五十秒 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 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三分一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時五十四分三十九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時五十五分六秒以 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丁○○幾乎於 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五分二十六秒成交二二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 員己○○、丁○○、張政業、宋曉黛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 集團成員王裕仁、李智能、磊鉅公司、萬美珍、林嬉佩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 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⒔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九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九‧九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五十三分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 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三分三十四秒成交四七四千 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 0元委託買進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四分十四 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十一時五十四分十秒以六二‧00元委託 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六分五十八秒以六二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0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 十七分三十秒成交一七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萬美珍、黃正 民、孔德振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孔德振 、己○○、莊玉芳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⒕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一四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七‧三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五十分二十六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一千股 ,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 0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分五十七秒全部成交。⑵ 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時五十分三十五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 一筆二九八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 委託買進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分五十七 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一分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



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 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 五十一分五十七秒成交二九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張政業、 豐禾公司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李智能等 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⒖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六一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一七‧一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 坤欽於十一時二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 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三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秒成交二九八 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十一時二十二分四十一秒以六二‧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一四二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二十四分十三秒以當日跌停價 五九‧00元委託賣出二0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 十五分0秒成交一四二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十一時二十五分0秒以當 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九千股,另集團成員丁○○幾乎於同 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六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五分五秒成交三二一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丁 ○○、李智能、李淑玲、王裕仁、黃進圳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李坤欽、張麗慧、張政業、莊玉芳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⒗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九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三 九‧0七%,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丁○○ 於十時十七分六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0千股,另集 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五0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七分五十三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 成員李坤欽於十時十七分十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四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時十時十七分十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 委託買進一筆一四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七分五十三 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丁○○於十時十九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 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 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0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 九分三十七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⒘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九0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一九‧九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 淑珠於十一時三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二九 千股,另集團成員丁○○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四二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七分四十三秒成交 四0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三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七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七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一時三十九分三十二秒成交四四九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莊 玉芳、丁○○、張麗慧、黃正民、林明洲、王裕仁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宋曉黛、陳淑珠、李珊珊、李淑玲、孔德振等五名委託 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⒙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九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七 ‧七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 十一時十九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三九一千股,另集團成 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二九四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九分六秒成交二八一千股。⑵該集團成員 丁○○於十一時二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二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二十二分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一一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二分三十 四秒成交一一八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丁○○等二名委託買進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 對成交情形。
⒚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0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二‧四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丁○○ 於十一時三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八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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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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